壽光市婦幼保健院《醫藥代表接待管理規定(試行)》
壽光市婦幼保健院
醫藥代表接待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行業作風建設,規范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行為,提高醫務人員廉潔自律意識,保障醫療業務有序進行,營造風清氣正的醫療環境,根據《醫療機構接待醫藥代表管理規定》(魯衛醫急字【2024】6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等相關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醫藥代表,是指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耗材試劑及其他醫療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其他代理機構從事醫藥代表事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內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后勤人員等。
第四條 醫藥代表接待管理實行歸口接待的原則由相關職能及臨床醫技科室負責。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條 按照公開透明、行為規范、管理有序的原則,在統一規定接待時間、接待地點、接待人員,并有接待預約、接待流程、接待記錄(簡稱“三定三有”)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第六條 醫藥代表接待實行預約制,一般需提前7個工作日在壽光市婦幼保健院網站下載填寫《壽光市婦幼保健院醫藥代表來院預約登記表》(附件2)及《醫藥代表登記備案和誠信檔案》(附件3),并附相關材料(詳見第六條)發送至相關科室郵箱,提出預約申請及備案。
第七條 醫藥代表預約前需向相關科室提交《醫藥代表登記備案和誠信檔案》(附件3),備案企業信息、涉及產品信息和工作人員信息,建立誠信檔案。提供的信息包括:
1.醫藥代表的姓名、性別、學歷、專業。
2.照片、籍貫、身份證號、現居住地和聯系電話。
3.職務、與本院業務往來的時間。
4.醫藥代表負責推廣的產品類別、品種或推廣項目,以及本院相關產品清單,提供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設備說明書及彩頁宣傳資料。?
5.產品生產企業或其代理機構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人事部門電話。
6.加蓋企業印章的認證證書復印件及生產批件復印件、醫療器械注冊證或醫療器械備案憑證復印件等。?
7.醫藥代表法人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 各相關科室根據電子郵件接收日期進行登記備案審查,審查通過后,建立誠信檔案,至少在接待日前2個工作日與醫藥代表對接預約來訪事宜。
第九條 預約成功后,來訪的醫藥代表需在規定時間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相關科室確認后,到指定地點接受接待,未經預約登記的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條 應急采購,藥品、物資配送,設備維護維修,醫院計劃性工作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一條 接待時間定為每周二上午(遇節假日順延,特殊情況接待時間可根據實際工作確定),接待地點在壽光市婦幼保健院南三樓接待室,接待人員根據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表報名情況確定,原則相關職能科室及臨床醫技科室負責人和相關專業人員參加,接待時院方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
第十二條 接待內容主要包括:
1.收集醫藥代表所提供的資料。
2.介紹新藥、專科藥及新耗材和新儀器設備等信息。
3.收集、反饋產品使用情況。
4.提供產品使用指導及其他相關服務。
5.安排學術講座,開展學術推廣等。?
6.其他合作項目的接洽與溝通。
第十三條 負責接待的科室做好接待記錄并保存歸檔,必要時實施全程錄音錄像。
第十四條 醫藥產品歸口科室應建立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設備等生產企業或其代理人及醫藥代表的誠信記錄檔案,記錄企業及其醫藥代表在醫院的誠信守規行為和違規不良行為。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醫藥代表應提高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堅持誠實守信原則,規范推廣行為,客觀準確傳遞信息,推薦安全、有效、經濟和優質的產品,不得隱匿產品相關問題,誤導醫務人員的使用。
第十六條 嚴禁醫藥代表擅自在門(急)診、醫技科室及住院病區等醫療重點區域活動,嚴禁在非接待時間和非指定地點接觸醫務人員。
第十七條 醫藥代表不得直接從事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設備的銷售活動,堅決抵制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促銷行為。禁止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行為,不得在業務活動中向醫務人員提供回扣、吃請,贈送貴重禮品等行為,不得參與統方及私自贊助醫務人員借舉辦學術會議之名安排旅游等違規活動。
第十八條 醫院工作人員不得在非接待時間和非指定地點私自接觸醫藥代表。
第十九條 如醫院工作人員在非接待時間和地點遇到醫藥代表來訪,應態度明確拒絕接待,立即勸退,告知接待需按要求進行預約。如仍不能勸退,通知保衛科協助處理。
第二十條 醫務人員應規范診療,恪守醫德,廉潔自律,嚴禁收受醫藥公司及其代表給予的各種形式的的回扣。
第二十一條 醫藥代表和全院工作人員都要認真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依據政策法規及醫院有關規章制度處理接待中的有關問題,自覺維護正常的醫院工作秩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科室在門(急)診、住院部醫生辦公室等診療區域張貼“嚴禁醫藥代表入內”告示,并在重點區域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備。
第二十三條 各科室如發現醫藥代表未按有關要求擅自在醫療區域活動或在院內開展推銷、統方等違規行為的,立即阻止、驅逐,保留證據,并上報醫務科和紀檢室。
第二十四條 未按要求進行預約并簽定《醫藥代表登記備案和誠信檔案》的醫藥代表,嚴禁任何科室和個人私自進行接待,嚴禁擅自進入臨床診療區域進行醫藥產品推介活動。
第二十五條 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通過非正常途徑提供或透露醫藥產品采購信息給醫藥代表,違反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同時醫院將停止采購該醫藥代表代理的醫藥產品,并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六條 醫藥代表接待管理工作在醫院紀委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各接待科室是醫藥代表接待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部門,醫院主要負責人帶頭嚴格執行《規定》并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班子成員對所分管的接待科室“一崗雙責”。各接待科室每月30日前將《醫藥代表登記備案和誠信檔案》(附件3)報醫院紀檢室備案,醫院紀檢室對醫藥代表備案及科室接待情況進行督查。
第二十七條 醫藥代表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給予涉事企業有關產品限量采購、終止與其合作關系等處理措施并納入黑名單予以整改,黑名單消除之前任何科室與個人不得與其開展工作。情節嚴重的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醫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壽光市婦幼保健院醫藥代表接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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